春节“黄金周”出游警示
春节“黄金周”即将来临,许多想在节日期间出游的人们正忙于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,然后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。在此,青岛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醒您,冬季如果选择到北方旅游,由于天气原因,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有发生。旅游合同签订后,由于不可抗力可能发生在旅游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,给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不尽相同,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的消极后果甚至是损害也是情况各异。根据现有的法规,一般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情况
1.当旅游团出发前发生了不可抗力
一般来说,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实际履行旅游合同,会有一段时间。就在这段时间里,旅游者和旅行社(组团地或目的地)的任何一方所在地发生了不可抗力,或者双方所在地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,都有可能影响到旅游合同的履行。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,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,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。对这种情形的发生,处理办法之一是:解除旅游合同。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旅游团款,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;旅行社不得扣除旅游者的旅游团款,以弥补旅行社业务操作的损失。处理办法之二是:重新签订旅游合同。经过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协商,或者推迟旅游行程,或者重新确定旅游线路、价格、时间,再组团旅游。这种情况,对旅行社和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最小,甚至没有实际损失。
2.当旅游团准备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
当旅游者按约定来到机场、车站,不可抗力突然降临。去年我市曾经在正月初二突降大雪,发生过飞机延误、汽车旅游团不能如期出发的情况。假如不可抗力可以在短时间内消除,但对旅游行程有一定影响,处理办法之一是:解除旅游合同。任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,或者承担违约责任。处理办法之二是:等到不可抗力消除后,继续旅游行程。在旅游期间,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,尽可能弥补旅游者的损失,但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“行程缩短”的损失。假如不可抗力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,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,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,旅游合同必须解除,旅行社或者返还全额旅游团款,或者与旅游者协商,重新签订旅游合同。这种情况,会给旅行社和旅游者带来一定的损失,如旅行社的业务操作费用、旅游者的交通费用等,应各自承担损失,而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。
不可抗力解除后,假如旅游团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,就意味着旅游者的某些权益会受到一定影响,比如在景点逗留的时间会相应缩短,这应当是不可抗力带来的必然后果,旅游者应当对此有思想准备,旅行社的导游也应当给予旅游者明确的说明,以免旅游者在行程中再向旅行社索要赔偿。
3.当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
在旅游活动进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,不可避免地会阻断行程,旅游者和旅行社就必须共同面对这样的事实:要么提早结束旅游行程,要么延长旅游行程,总之,旅游团不可能按时返回,也不可能完全按照原计划履行合同。选择前者,就意味着旅游者必须放弃合同约定中的某些服务项目,对旅游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;选择后者,就意味着旅游者和旅行社必须共同承担一些额外费用,对旅游者和旅行社来说都有损失。至于延长行程后,旅游者在滞留期间产生的食宿等额外费用的承担问题,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,这些费用的承担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。由于双方都没有过错,按照《合同法》法公平原则,一般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。
还有一种情况,当旅游团如期到达旅游目的地后,旅游者没有参与任何项目就遭遇了不可抗力,等到不可抗力消失后,旅游行程时间也已结束,旅游团只得按时返回出发地。对于这样的情形,旅游者只能要求旅行社将尚未提供的服务项目的费用,如景点门票、城市交通费用等退还给旅游者,而不是全额旅游团款。因为在全额旅游费用中,大交通(如飞机、火车等)费用占据了绝大部分,虽然旅游者没有享受到景点服务,但旅游者已经乘坐的飞机(火车)等毕竟是客观事实。造成旅游者没有得到约定的服务原因在于不可抗力,旅行社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,也就不应当承担责任。更何况在这种情形中,旅行社也是受害者,旅行社的成本开支如业务联系费用、人工费用等,要由旅行社自己承担,组织旅游团应得到的利润也化为乌有。如果要求旅行社承担大交通的损失对旅行社不公平。
在这种情形下,考虑到旅行社业务的特殊性,不管发生了什么情况,旅行社都有义务把旅游者安全带回出发地,旅行社不得解除旅游合同,否则对解除旅游合同后,旅游者可能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。除非旅游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合同,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自愿解除合同协议书。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互相配合,为旅游合同的继续履行提供最大的可能性,并降低可能带来的损失。
以上的处理办法供旅游者和旅游企业参考。如不能协商解决,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。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