游客冻伤谁之过?
游客冻伤谁之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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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
2006年3月,游客张先生九人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长白山旅游团,委托该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。上天池前,当游客问及是否要多添衣服时,黄某回答上山应轻装前进。不料,上山途中,天气突然变化,天降大雪。气温骤然下降,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,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,致使不少人耳、鼻、手脚严重冻伤。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。为此,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,要求黄某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,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。黄某所属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,认为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,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,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。黄某则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,是出乎意料的事,与其无关,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。双方争执不下,投诉到旅游质监部门。 分析 显然,本案中旅行社和导游黄某的辩解都是不正确的。 首先,导游员黄某从事导游活动是经旅行社委派的,导游员是整个旅游活动中旅行社的代表和“全权大使”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“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,承担民事责任”。可见,导游员的言行代表旅行社,旅行社作为导游员的派出机构,凡因导游员故意或者过失所导致的服务质量事故,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的,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 其次,黄某认为“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,是出乎意料的事,与其无关”的说法也是错误的。长白山属于温带大陆性山地气候,特点是冬季漫长寒冷,春季多风,夏季短暂凉爽,秋季多雾,一年四季天气变化无常,年平均气温在-7℃至3℃之间。黄某作为旅行社的带团导游,应该具备比一般游客更多的旅游生活常识,应该预见到此时上山,山上天气变化无常,有突降大雪的可能,属于可以预见、避免并克服的客观情况。因此,作为导游,黄某应该在上山前就搞到比较准确的天气预测,采取防范措施,提醒大家多添衣物御寒,从而减免游客重度冻伤的事故发生。 本案,游客要求黄某承担医治冻伤的费用,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合理的。 结果 经质监部门裁定,作出如下处理:(1)根据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第六条之规定:“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,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,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,并赔偿同额违约金”,旅行社退赔游客天池山门票及同额违约金。(2)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四十三条和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第七条之规定:“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,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”,旅行社应该就导游的违约行为给予游客相应赔偿,赔偿游客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。(3)另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: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,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,应当支付医疗费、治疗期间的护理费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……”,因此,旅行社应当承担游客冻伤的医疗费用。 理 由 |









